會章

聖公會聖匠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1.1 名稱:

中文:聖公會聖匠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SKH Holy Carpenter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

九龍紅磡大環道十號

1.3 宗旨:

1.3.1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促進教育的效能。

1.3.2 增加家長間之交流、溝通及分享機會。

1.3.3 發揮家長專才,協助推行學校所舉辦的學生活動。

1.4 工作年度:

本會的行政和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1.5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會員

2.1 會員資格:

2.1.1 教師會員:聖公會聖匠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均為本會當然教師會員。

2.1.2 家長會員:凡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經申請及繳交會費後,均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有會藉一個。若會員

之子女中途退學,則會藉即被終止。

2.1.3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之常務委員會推薦及通過後,可成為名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所有會員擁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2.2.2  家長會員擁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2.3  教師會員擁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常務委員會內教師委員職位)權。

2.2.4  名譽會員有發言權,但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2.5  所有會員可以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2.3 會員義務:

2.3.1 遵守及履行會章。

2.3.2 服務本會的決議。

2.4 會費:

2.4.1 家長會員: 會費每年港幣30元正。

2.4.2 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 豁免會費。

2.5 終止會籍:

凡違反本會會章或使本會名譽或利益受害者,常務委員會有權將其會藉終止,而繳交之會費一概不獲退還。


第三章﹕會員大會

3.1 定義:

由本會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3.2 職權

3.2.1 修訂及通過本會會章。

3.2.2 選舉常務委員會各委員。

3.2.3 修訂及通過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2.4 檢討及通過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3 會員大會:

每年學期初舉行會員大會。大會召開前十四天,常務委員會須發出通告及議程。

3.4 特別會員大會

3.4.1 經常務委員會主席聯同副主席或經十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同意,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4.2 特別會員大會須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並公佈議程。

3.4.3 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3.5 法定人數

3.5.1 會員大會最少30名或以上教師會員及/或家長會員出席方為合法。

3.5.2 特別會員大會最少30名或以上教師會員及/或家長會員出席方為合法。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

4.1 職權

4.1.1 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最高行政機構。

4.1.2 負責推行本會會務。

4.1.3 擁有解釋本會會章之權力。

4.2 組職:

常務委員會由7-15位委員組成,包括1-3位屬教師會員之教師委員及4-12位屬家長會之家長委員,顧問之職位由本校校監和校長擔任。

4.3 常務委員會成員及職責

4.3.1 主席1人(家長委員)

4.3.1.1 為本會之主席

4.3.1.2 計劃及統籌本會會務,並執行本會議決。

4.3.2 副主席2人

4.3.2.1 協助主席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4.3.1.2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處理其職務。

4.3.3 文書1至3人

4.3.3.1 負責本會之文書工作。

4.3.3.2 保管本會各項文件。

4.3.4 司庫1至3人

4.3.4.1 處理本會之財務工作。

4.3.4.2 制定財政預算及財務報告。

4.3.5 活動1至3人

4.3.5.1 策劃及推行本會之學術及文娛康樂活動。

4.3.6 總務1至3人

4.3.6.1 負責本會各項聯絡工作。

4.3.6.2 支援各委員的工作。

4.4 選舉

4.4.1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其職位可由教師委員互選或由本校校長分配。

4.4.2 家長委員由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選出,然後互選職位。

4.4.3 如家長委員之職位出現空缺,常務委員會可視乎情況進行補選。

4.4.4  如教師委員之職位出現空缺,本校校長可視乎情況委任教師會員補上。

4.4.5  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5 常務會議

4.5.1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兩次。

4.5.2 須於召開常務會議前之一星期連同議程書面通知各委員。

4.5.3 常務會議須至少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4.6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報酬。


第五章﹕財政

5.1 財政管理

本會一切收入均須存入本校之銀行戶口。

5.2 核數

5.2.1 司庫須於常務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5.2.2 每年司庫須製妥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6.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聖匠中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

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6.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解散

7.1 解散條件

7.1.1 本會可在以下情況下解散:-

(a) 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或

(b)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名譽會員除外)通過;或

(c) 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或

(d) 常務委員會委員嚴重失職,會員不予信任;或

(e) 違反本校法團校董會的辦學宗旨及章程,本校法團校董會有解散本會權利;

7.1.2本會解散後,只有本校法團校董會具有最終解釋之權責。

7.2 資產處理

7.2.1 清還所有債務;

7.2.2 所有盈餘款項及物資全數撥贈本校。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全權支配,用作改善本校資源或學校教育福利之用。


第八章﹕會章

8.1 解釋權

會員大會是本會對會章向外界解釋的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會章的解釋機構。惟本校法團校董會方有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8.2 會章修改

會章的修改條文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後,並獲會員大會出席之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8.3  附則

8.3.1 本會之會章經會員大會修改後及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8.3.2 會址

8.3.2.1 本會會址是借用聖公會聖匠中學校址。

8.3.2.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方可舉行。

8.3.2.3 舉辦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以免影響本校的正常活動。

第九章﹕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